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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DN加速关于网络技术帮助犯罪的问题

作者:cdnfine      来源:cdnfine      发布时间:2019-07-19

“我的当事人钱远望(化名)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,承接了某网络客户的CDN加速服务,并经公司主管和法人同意,由公司安排了相应的技术人员提供加速。

之后,某客户因网站涉黄被查,钱远望主动到J市配合调查,之后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,并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,建议量刑在十年以上( 不认定自首、从犯)。

三天的庭审之后,从出庭公诉人当庭的意见,我担心情况严重不乐观,遂给检察官写了这封信。

这个案件,我认为钱远望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,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;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有悖司法解释的规定,即使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,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。钱远望系自首、从犯……

一审判决仅采纳自首意见,其余意见没有采纳,仍然在十年以上量刑!

宣判之后,C检特意主动来跟我们打招呼,表示我们很专业,很敬业……我想,我们专业的意见,敬业的态度,没有能够改变结果,这个我可以接受,毕竟我们专业的意见,不等于是要采信的意见,但是,这个案件中,会有如此巨大的分歧,真的让我们很意外。

钱远望妻子林沈媛(化名)问我,郑律师,接下来我该怎么办?上诉,上诉,上诉,我坚信这个案件,省高院大概率会改判的!”

 

尊敬的C检,您好!

我是钱远望的律师,冒昧给您写信,说实话,我自己也很难为情,怕被说“不专业”,也怕被说犯了“幼稚病”。但这个案件给我很大的触动,我还是鼓起勇气做这件事情。如有冒犯,还请海涵。

我是审查起诉阶段尾声才介入本案件的,是经由钱远望另一名律师推荐。

选择让我加入,这对于钱远望妻子林沈媛而言,是一个极其困难的决定,因为从她老公主动到J市说明情况(后被刑拘、批捕)之后,他就不断接到来自J市,自称是公安、检察院以及律师各种人员的电话骚扰。他们反复联系钱远望的妻子,只有一个目的,就是借着“走关系索要财物”。

有人告诉林沈媛,如果你不找J市的关系,钱远望会被重判。林沈媛作为一名八零后女性,她选择相信专业更多于关系,但这期间,她也面临来自钱远望家庭以及钱远望本人的压力。

钱远望亲属告诉她,在中国,没有走关系是行不通的。钱远望通过别人传话给她,告诉她J市这里“很黑”,一定要多找关系。这些压力,她都顶住了。在这期间,同案被告人马高(化名)的家人顶不住压力,选择妥协。

但是,接下来的审查起诉,她差点崩溃了,因为我们一直安慰她,根据经验,钱远望的行为,不会在十年以上的档次量刑。我们安慰她,马高走了关系,也不见得就比我们轻(我们相信这完全可以说明检察院的处理不受影响)。

但说实话,起诉书没有认定自首和从犯,我们确实有一些意外。没有认定自首,或许是担心钱远望翻供(此前我们曾提出要做认罪认罚),更改起诉书麻烦。但是,没有认定从犯,我们确实感到十分意外。

我们始终认为,钱远望他们不是组织策划者,也没有参与利润分配,只是提供技术帮助行为(CDN加速甚至不是不可或缺的环节),这个行为定性为从犯,有其合理依据。

如果说,起诉书对林沈媛是一个打击的话,黄林(化名)没有被追究责任简直就是重大打击了。钱远望作为公司销售,接单之后,向上一级领导马高以及公司法人黄林报告,按照公司流程,由公司其他员工对接给客户配制CDN加速,除了几万块钱的提成之外,绝大部分的收入都打入公司的账户,这是千真万确的事情。

但之后,黄林却被释放了,我们现在可以理解为是马高当时改变了口供,然而,这个案件中,亦有不少客观性线索(包括聊天记录等等),从家属的角度看,如果要深挖,黄林理应不至于被释放。不管真实情况如何,在钱远望的家属看来,黄林被释放与其之前所谓花巨资摆平,显然有一定的关联。

我们安慰她,我们不认为一个市级检察院会轻易被“关系摆平”。这个社会上,有太多的骗子假借司法机关之名“走关系骗钱”,然后由司法机关“背黑锅”。

这个案件,我们作为律师,十分相信是因为对现有证据的严格把握上(比如马高翻供),但我们确实很难说服家属,这与我们的环境,以及他们接收到的信息,看到的情况,进行了自我关联,是分不开的。

C检,坦诚地说,开完这个庭后,我的内心有一种说不出来的、超级难受的感觉。这也是庭后我冒昧跑过去找您的原因。

这20几个被告人,都是年轻人,他们基本都是技术人员,都是受过正规教育的高材生,与社会上的小混混不同。他们也都上有老下有小……

开庭过程中,我一直在想,刑罚的目的是什么?难道仅仅是惩罚犯罪?我们是不是忽视了刑法的“教育”功能了?如果按照原来的公诉意见,其中有十几个人被认定为主犯,这就是一个100年以上的判决,这样的判决,对于这群年轻人,以及他们的家庭,毋庸置疑,一定会产生“次生灾害”。

其他家庭如何我不是很清楚,但应该也可以想象。有的人被羁押一年多了,孩子出生就从未见到父亲。有的人父母去世了,也不能送最后一别。

他们受到惩罚,是因为他们触犯了刑罚,这个毫无疑问,但是,考虑到这个案件不是暴力性犯罪,没有给社会造成太直接的危害的情况下,您作为资深的检察官,我们相信您一定能明白这一点。

我是律师,我知道我能够做的事情十分有限,许多案件的最终处理,更多的是有赖于你们的努力。

林沈媛一个女人,自从钱远望出事之后,要一边带孩子,一边工作,要还按揭贷款,还要负担钱远望的一切,还要承受来自家庭的种种不理解和压力……压在她身上的负担真的太大了!我真的不知道如何用苍白的文字来描述。

当她听到您在庭上说“自首不能成立,从犯不能成立,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(十年以上量刑)”的时候,她内心基本上是崩溃了,以至于我几乎没有勇气直面她的脸庞,与她多说一句话,都觉得十分愧疚。

我作为她增加聘请的律师,一路走来,我知道自己有多“多余”。检察院阶段,没有尽职地和您沟通,以至于这些情况,您不知情。她现在或许会认为,当时应该去找J市的关系。这或许也是中国人偏好走关系的原因之一。

开完庭之后,邮寄了辩护材料给法官,我确实不知道我还可以做什么。作为一名刑事律师,虽然在偌大的法庭上呆了整整三天,这三天里,我都觉得自己是在“配合表演”。很多时候,我甚至开始怀疑自己的职业价值。

庭前,我仔细查阅了案卷,认为钱远望是主动到案的(详见到案经过),也如实供述了,依照刑法、最高院的规定,认定自首,应无问题。

钱远望提供的只是技术帮助行为,可以认定为从犯,正如您也说了,黄林到案,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单位犯罪(此时钱远望最多就是直接责任人员),但因为抓不到黄林,就认定为他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主犯,这应有不妥。

在定性上,快播案件主犯王欣才判处三年半,而钱远望比之更轻不知道多少倍的行为,却要判处十年以上,这差距,如果不是立法规定的问题,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。

快播案之后,为了解决利用网络技术帮助犯罪的问题,刑法修正案(九)新增加规定了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】,我们亦检索了最高院出版的关于该罪名解释的书籍,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分析解读意见,和司法案例,我们认为像钱远望这种没有参与组织策划,期间亦没有犯意联络的行为,更应定性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,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。

尊敬的C检:

我愚钝,又不擅长文字,我只能用极其不专业的方式和您沟通、恳求您,期待您能够多多考虑整个案件和涉案人员的背景,在法律之外,从减少“次生灾害”的角度,从恢复性司法的立场,给钱远望一个机会,也给他们这个家庭一个“重生”的机会,同样也给本案其他被告人,以及家属一个机会,在惩罚之外,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,让他们更真诚的认罪伏法,让他们真正彻底的远离犯罪,而不是成为日后继续危害社会的人群,或是给这个社会埋下危害社会的下一代。

(研究表明,出生于不完整家庭的小孩,或者童年缺乏父母关爱的小孩子,日后暴力性犯罪率更高)

C检,冒昧给您写信,真心希望您能帮忙推动这个案件“从轻处理”,“降格处理”。我知道案件已经到了法院,但我相信您的专业力量和人文关怀的力量!拜托了!!

如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,还请谅解一个年轻的、不专业的律师的幼稚行为。抱歉。谢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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